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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5-11 15:28:53  点击: 509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物流企业版)

                                 协议编号:

甲方:  淄博鑫君物流有限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

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接受托运人委托进行运输的货物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甲方不能随意选择投保。

被保险人受托运输的所有货物,主要为普通货物、机器设备等,但下列货物除外: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物品;

2.新鲜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以及其他鲜活动植物;

3.需要冷藏、冷冻、防震、防潮、避光等特殊运输要求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精密仪器);

4.商品车、二手车及其它机动车辆;

5.不可拆解的大件货物:货物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或货物总质量在10吨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视为大件货物;

6.危险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以及所有桶装油漆、涂料;

7.手机及配件、电子设备、芯片/集成块及器材;

8.整车专门运输易碎品或药品的。上述货物如需投保,甲方应在起运前另行向乙方投保,经乙方同意并签发保单后方可生效。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

此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承保险别: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上述条款附在本协议后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乙方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甲方作了明确说明,甲方已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及乙方的说明。上述说明视为在甲方每次投保前,乙方已按《保险法》第17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三、承保方式

本协议下货运险采用E-cargo系统投保:

每次起运前,投保人以通过E-cargo系统将起运信息录入至保险人系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车牌号(含挂车号牌)、起运时间、起运地、目的地、托运单号、货物品名/重量、保险金额等。

投保人未在起运前录入E-cargo系统、未交保费或由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而核保未通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

每车次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挂车和牵引车视为一辆车。本协议保险金额按照甲方协议期限内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如果单车次货值超过200万元,投保人未在起运前录入E-cargo系统、未交保费或由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而核保未通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费率

1)基本险0.1‰;如要扩展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运输的,费率加乘1.3系数;目的地为新疆、西藏、青海三省的,费率上浮20%

2)综合险0.12‰;如要扩展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运输的,费率加乘1.3系数。

上述费率及调整系数为连乘关系。

六、保险费

但本协议最低保费不低于50000元,即缴费方式:见费出单。

七、运输范围

全国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起运地为新疆、西藏、青海的运输。

八、免赔率/

1)普通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但目的地为新疆、西藏、青海的,绝对免赔为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着为准。

2)易碎品免赔:对于灯具类、陶瓷类、卫生洁具类、玻璃制品类、玻璃瓶装品、石材类、地砖、泥及石膏类制品类、雕刻制品、盆景类等易碎物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易碎物品与其它货物同时在发生损失时,分别定损,分别扣除免赔。

3)火灾、爆炸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00或损失金额的2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优先使用火灾、爆炸免赔。

九、特别约定

1)投保人投保时中途需转运或分拨的须上传货运清单。

2)对于无明确外部损坏痕迹的短少、内物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针对药品货物,本保单仅负责赔偿受损货物及包装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如部分货物受损,本保单只负责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4)液态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类、饮料、酒类、油类)应与其他类货物分开装载运输。但由于液态货物与其他类货物混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发生保险事故,若明确其他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受到液态货物的污染、湿损,则其它货物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如果甲方每车次实际运输货物重量达到行驶证核定载货重量150%及以上;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在投保人增加相应的保费后,保险责任可扩展至货物到达保单列明的目的地后再分拨一次(分拨即通过其它机动车辆转运一次,限定距离为500公里以内,无需申报转运车辆号牌),但仅限一次。落地配范围除外。

但运输车辆应符合营运资质和相关手续,装载符合安全运输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装卸、搬运赔偿责任,不承担使用非机动车运输发生的损失赔偿。

十、安全运输

1.保险人承担货物从起运地装上投保申报时指定的运输车辆时起,至在目的地卸下该运输车期间的运输风险,不包括装车前和卸车后的风险,不承担储存风险。对于符合安全运输的雨淋损失及因上述雨淋导致包装纸箱破损造成货物遗失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符合安全的运输,对于半挂运输车是指货物需经塑料薄膜和帆布覆盖并用绳索捆绑,对于厢式货车是指厢体密封无破漏。

2.货物装上运输车辆后离地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4.5米;否则,乙方不承担与桥梁、隧道、驾空电线等碰撞产生的损失。

3.运输车辆的驾驶员需持有符合所驾车型并年检合格的驾驶证件;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甲方在运输中不得混装油漆、涂料、易燃易爆物品、各种压缩气体、氧、氨、液化气等危险品。如混装了危险品,乙方不承担危险品本身的损失赔偿,也不承担因危险品造成其它货物的挤压、破碎、污染、燃烧、爆炸等损失。

十一、理赔服务

除涉及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外,投保人应在出险后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93)。投保人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险后,投保人及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投保人还应协助保险人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投保人及驾驶员可以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至少包括七张相片:含车牌号的车头/车尾、半挂车的左前方/右前方/左后方/右后方、受损货物),保险人同意将其作为事故的证明材料之一。投保人应配合并协助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或离开现场后首先到达的地点进行查勘、清点、定损。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受损货物转移。投保人应督促驾驶员和接货人在交货时记录受损的货物品名、数量、损失类型,督促驾驶员配合在保险人的现场查勘记录或询问笔录中签字。投保人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因无法确定数量、程度的货物损失。

若出险时货物实际价值超过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实际价值按起运地货物出厂价或批发价确定,不含增值税、进口关税、销售利润等。出险时货物损失按起运地货物出厂价或批发价确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旦达成书面理赔协议,应在10日内赔付。理赔时,甲方应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凭证)、运单、随车货物清单;

2)有收货人签注的货损记录或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订购合同/买卖合同及发票;

4)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5)投保人与实际承运车辆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司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6)现场照片及车辆经过高速公路的收费票据;

7)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前,被保险人应提供其就事故损失已赔偿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证明材料;

8)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9)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单车次货值超过200万元,甲方应在起运前另行向乙方投保,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签发保单险后方可生效。甲方未另行投保的,出险后乙方按200万元与实际货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甲方应配合提供所有货物的货物托运单,以认定其总货值。

十二、协议期限

2021511日零时起至2022510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终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四、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适用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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